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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最高奖励三万元

时间:2018-01-18 | 浏览量:13545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了《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最高奖励3万元。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也可以直接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收、处置举报信息和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按有关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最高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