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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时间:2016-12-29 | 浏览量:9813

我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5年11月16日 
 

        近日,广西安全监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文,在我区境内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并不重复,是工伤保险的有益且必要的补充。工伤保险由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受益对象实行投保实名制。出险后,企业已投保的职工才能够获得人社部门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缴费和受益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被保险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法支付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按规定用于支付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伤亡赔偿费、事故应急处置费、抢险救援费、善后处理费、诉讼仲裁费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运用浮动费率政策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可享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优惠幅度为5%-30%);对近3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近3年因违法违规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上调保险费率(上调幅度为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