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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吉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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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时间:2016-12-23 | 浏览量:18093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业务概况:

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委托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对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受理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程序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

* : 质控审查由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内审会。

** : 专家评审的组织、程序与内容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客户提供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3)辐射源项资料;

(4)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用量,中间产品、产品及其产量等;

(5)劳动组织与工种、岗位设置及其作业内容、作业方法等;

(6)各种设备、化学品的有关职业病危害的中文说明书;

(7)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8)有关设计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9)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

(10)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改、扩建项目);

(11)其他有关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业务概况:

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判定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受理依据: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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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审查由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内审会。

**:专家评审的组织、程序与内容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客户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政府监管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及其有关职业病危害的中文说明书;

(3)生产工艺;

(4)辐射源项;

(5)生产设备及其有关职业病危害的中文说明书;

(6)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7)有关设计图纸;

(8)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

(9)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10)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资料。

3.项目试运行情况;

4. 项目建设施工期建设施工单位有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与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业务概况:

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委托单位的生产过程中存在和(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受理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安监第47号令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安监第47号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程序图

工作程序

*:质控审查由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内审会。

**:专家评审的组织、程序与内容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客户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及其有关职业病危害的中文说明书;

(3)生产工艺;

(4)辐射源项;

(5)生产设备及其有关职业病危害的中文说明书;

(6)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7)有关设计图纸;

(8)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

(9)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10)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资料。

4.企业运行状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业务概况:

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委托单位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书。

受理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二十七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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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1.公司概况;

2.有关设计图纸;

3.生产工艺;

4.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等;

5.其他。

五:职业卫生增值服务

 

1.协助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协助企业进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申报,帮助企业去繁化简,尽快做好申报工作。

2.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使企业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职业卫生培训与教育:为企业提供有害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培训等服务。

4.提供警示标识配置方案: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警示标识配置方案,保证警示标识的内容及形式符合要求并协助企业设置到位。

5.指导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根据企业各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其水平,有针对性的为企业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方案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

6.职业健康监护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做好职工体检工作。

保密承诺:

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亦不作为宣传材料。